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在蓉就业的港澳台同胞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的通知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根据《关于在内地(大陆)就业的港澳台同胞享有住房公积金待遇有关问题的意见》(建金〔2017〕237号),结合本市实际,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住房公积金缴存
(一)与本市单位建立和形成劳动关系的港澳台职工,在与工作单位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由单位凭《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设立手续,并将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为其代扣代缴的住房公积金汇缴到住房公积金专户内。缴存相关规定参照《成都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成公积金委〔2013〕1号)执行。
(二)允许在蓉具有执业资格证的港澳台自由职业者凭《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开设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账户,缴存相关规定参照《成都市城镇个体工商户和具有执业资格自由职业者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管理办法》(成公积金归〔2013〕18号)执行。
二、住房公积金使用
(一)已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港澳台职工,按照《成都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修订稿)》(成公积金委〔2015〕1号)和《成都市城镇个体工商户和具有执业资格自由职业者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管理办法》(成公积金归〔2013〕18号)的规定,可提取住房公积金。
(二)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并返回港澳台的职工,提供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证明原件和本人《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原件,可办理住房公积金销户提取。
(三)已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港澳台职工,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成都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管理办法》(成公积金委〔2013〕3号)及相关规定,可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
三、其他规定
(一)港澳台职工跨城市就业并开设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可通过全国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平台办理转移接续手续。
(二)港澳台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联名卡后可通过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站、手机APP、微信公众号查询住房公积金缴存等相关信息。
(三)本通知自2018年4月1日起施行。
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8年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