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
- 08/06/2018 10:43:20 发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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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成都天府新区基层治理和社会事业发展局、成都高新区基层治理和社会事业局、各区(市)县人社局,市社保局,市医保局:
为切实保障退休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妥善解决退休人员因原所在用人单位欠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影响其医疗待遇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相关规定,我市印发了《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成人社办发〔2013〕118号),目前,该文件已过期,现就继续做好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参加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单位参保人员,按政策规定退休后不需继续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其退休后原用人单位欠缴基本医疗保险费或已无在职职工参保缴费时,不影响其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享受。
二、参加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退休后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未达到规定年限、仍需继续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由个人按照个体参保人员参保缴费标准继续缴费至规定年限;或在办理退休手续的同时以上年度个体参保人员缴费标准一次性缴足规定年限,缴费标准为:退休时上一年度成都市职工月平均工资×80%×9.5%×应缴月数,一次性缴费后个人账户记账标准按相关规定执行。
三、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8年 8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