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扩权试点县(市)财政局、人口计生委(局):
根据《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国务院《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十二五”规划的通知》(国发〔2012〕29号)的规定,现就调整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发放标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2013年1月1日起,将我省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标准提高为每对夫妇每年不低于120元。发放奖励金的资金渠道,仍按《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执行不变。即:夫妻双方均为农村人口和城市低保对象的奖励金在财政安排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奖励专项经费列支;其他情形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仍按原有渠道列支。
二、奖励金标准提高后,省财政对各地的资金补助标准相应增加10元,即:对三州和扩权县的补助标准提高为每对夫妇每年25元,对其余地方的补助标准提高为每对夫妇每年15元。
三、各级财政、人口计生部门要落实本级应负担资金,将独生子女父母奖励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保证及时、足额发放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3年4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