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就业服务管理局《关于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女性失业人员申领生育补助金相关问题》的通知
- 12/27/2018 14:25:58 发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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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都市就业服务管理局
天府新区成都管理委员会基层治理和社会事业发展局,成都高新区基层治理和社会事业局,各区(市)县就业服务管理局:
按照《四川省失业保险条例》(四川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3号)等文件规定,女性失业人员在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间,符合国家计划生育规定生育、未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可向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生育补助金,经审核后可一次性发给其3个月失业保险金标准的生育补助金。按照目前我市失业保险金标准计算,生育补助金为4272元或3960元。生育补助金需在生育后的60日内申请。
目前,我市个体参保人员的生育保险待遇主要通过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基金支付,其待遇标准为顺产2000元,剖腹产3000元,低于失业保险基金支付的生育补助金标准。失业保险金期间生育的女性失业人员申请生育补助金的,按照我市现行生育保险待遇经办流程,建议其在生育住院时,不要通过刷社保卡方式结算,由个人全额垫付资金。如通过社保卡方式结算,系统则自动由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基金或生育保险基金支付2000元或3000元的生育保险待遇。失业保险基金则无法再支付生育补助金。
请各区(市)县将此通知内容通过多种方式向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进行宣传,避免失业人员不清楚政策而少领生育补助金的情况。
特此通知。
成都市就业服务管理局
2018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