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印发《成都住房公积金差异化缴存比例 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成都住房公积金差异化缴存比例
操作规程(试行)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市委关于加快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系列重大决策部署,切实改进住房公积金缴存机制,规范差异化缴存比例业务执行标准,根据《成都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成公积金委〔2018〕7号),结合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差异化缴存比例,是指同一单位职工的个人缴存比例应一致,同一单位可根据人才战略或降低经营成本的原因,在5%至12%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范围内,设置多个单位缴存比例。
第三条 差异化缴存比例仅适用于民营企业。同一单位的差异化缴存比例不多于3个。
第四条 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分中心、区(市)县管理部(以下简称业务办理部门)负责审批、办理差异化缴存比例业务。
第五条 单位申请差异化缴存比例应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审议通过,没有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的,经全体职工大会审议通过。
第六条 单位申请差异化缴存比例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差异化缴存比例申请表》;
(二)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工会决议(以下简称决议);
(三)经办人身份证原件;
(四)单位缴存登记资料。
决议应包含:申请原因、缴存比例分类规则、全体职工具体的差异化缴存比例(参照附件2)以及其他决议的规范和要求。
第七条 差异化缴存比例申请由单位提出,业务办理部门应通过电话问询职工等方式调查了解决议的真实情况和知晓情况,申请经业务办理部门审批通过后执行。审批时限不超过3个工作日,如需进一步调查了解决议真实情况的,业务办理部门可到现场调查了解,审批时限延长至5个工作日。审批结果应及时向归集业务管理部门备案。
第八条 单位申请差异化缴存比例,申请当月已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从申请次月生效,申请当月未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从申请当月生效。
第九条 业务办理部门根据单位差异化缴存比例需求,为其开设不同单位缴存比例的单位缴存账户。已开设的单位缴存账户,按差异化缴存比例需求调整其缴存比例。
第十条 缴存单位取消差异化缴存比例的,应明确唯一缴存比例,并提供下列资料办理账户注销手续:
(一)《成都住房公积金单位注销缴存登记申请表》;
(二)单位申请书;
(三)经办人身份证原件。
第十一条 执行差异化缴存比例的单位,应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工会审议通过后,提供申请表格和决议才可申请调整差异化缴存比例。
第十二条 执行差异化缴存比例的单位,应告知新入职或新调入职工公积金差异化缴存比例相关事宜。职工在业务办理部门可申请查询本单位差异化缴存比例的相关信息及决议。
第十三条 办理差异化缴存比例资料按单位缴存登记、注销等相应业务留存档案。
第十四条 业务办理部门应建立差异化缴存比例单位管理台账,定期检查单位缴存情况。
第十五条 本操作规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